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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年“春,王三月,刻桓宫桷”书月者,何氏云“月者,功重于丹楹”是也。
若其失礼始造宗庙者,例书日,即成六年“春,王二月,辛巳,立武宫”是也。
所以然者,刻桷功重于丹楹,犹变例以书月,况于始造宗庙,为费实深,宁不日乎?例既宜日而不日者,正以当所见之世,为内讳深,使若恶愈于武宫故也。
冬,十月,�霜杀菽。
何以书?记异也。
(菽,大豆。
时犹杀菽,不杀他物,故为异。
�,于敏反。
) [疏]注“时杀”至“为异”解云:知独杀菽,不杀他物者,正以此经特举杀菽,传云记异故也。
若更杀他物,则经直云�霜,不举�名。
传云“记灾也”即桓元年“秋,大水”传云“何以书?记灾也”彼注云“灾伤二�以上”是也。
此则但伤一�,既不成灾,故谓之异。
此灾菽也,曷为以异书?(据无麦苗以灾书。
) [疏]注“据无”至“灾书”解云:即庄七年“秋,大水。
无麦苗”传云“何以书?记灾也”是也。
然则大水杀麦苗,传云记灾;今此�霜杀菽,传云记异,故据而难之。
若然,向解若更杀他物,则经直言�霜,不举�名,何故庄七年经云“秋,大水,无麦苗”者,彼传云“一灾不书,待无麦,然后书无苗”彼注云“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,水、旱、螟、�,皆以伤二�乃书。
然不书�名,至麦苗独书者,民食最重”是也。
然则一灾不书,今此书者,示以早当诛季氏,故不得不录也。
异大乎灾也。
(异者,所以为人戒也。
重异不重灾,君子所以贵教化而贱刑罚也。
周十月,夏八月,微霜用事,未可杀菽。
菽者,少类,为稼强,季氏象也。
是时定公喜于得位,而不念父黜逐之耻,反为淫祀立炀宫,故天示以当早诛季氏。
) [疏]“异大乎灾也”解云:虽曰但伤一物,若以害物言之,灾而必书者,正以异重于灾故也,何者?隐三年传何注云“异者,非常而可怪,先事而至者”隐五年作注云“灾者,有害于人物,随事而至者”然则正由先事而至,可以为戒,若其变改,竟不害人物,若似君父教戒臣子之义,故但谓之异而贵之矣。
灾者,随事而至,害于人物,虽言变改,亦无所及,若似刑罚一施,不可追更之义,故谓之灾而不重之,故注云“重异不重灾,君子所以贵教化而贱刑罚也”然则直是美大此异,故言异大于灾,不论害物与否。
五行传云“害物为灾,不害物为异”亦通于此矣。
注“菽者”至“象也”解云:菽季不同,而得为其象者,正以菽为第三之称,故为少类。
季氏于叔孟为第,亦是少之义,故得为其象。
菽虽第三,为稼最强;季氏虽幼,于叔孟,故曰菽者,少类,为嫁强,季氏之象也。
注“是时”至“炀宫”解云:何氏以为定公者,昭公之子,与贾、服异。
既为昭公之子而喜于得位者,正以父见放逐,薨于乾侯,雠人秉政有年岁矣,为道亦何可知,忽然而立,宁不喜乎?是以忘其耻辱,欲求福于淫祀,天怪其所为,故示之戒也。
旧云定公为昭公弟,立非其次,是以喜之。
而谓昭公为父者,臣子一例故也。
云故天示以早当诛季氏也者,天戒若曰,等欲劳心作淫祀之时,不如作意早诛季氏。
所以然者,虽作淫祀,终竟无福,早诛季氏,可以复雠去患故也。
二年,春,王正月。
夏,五月,壬辰,雉门及两观灾。
其言雉门及两观灾何?(据桓宫、僖宫灾,不言及。
不但问及者,方于下及间其文问之,故先俱张本于上。
两观,工唤反,下及注皆同。
) [疏]注“据桓”至“言及”解云:即哀三年夏“五月,辛卯,桓宫、僖宫灾”是也。
两观微也。
(雉门两观,皆天子之制,门为其主,观为其饰,故微也。
) [疏]注“雉门”至“微也”解云:知如此者,正以昭二十五年,传云“子家驹曰‘诸侯僭天子久矣,设两观’”云云者,此皆天子之礼。
然则两观既为天子之礼,天恶其僭,故灾之。
则知雉门与之同灾者,亦僭明矣,故云雉门及两观,皆天子之训也。
若然,昭二十五年子家驹不言雉门为僭者,正以天子诸侯皆有雉门,但形制殊耳。
若然,雉门为僭,于辞为负矣。
宁知非是主灾两观,因及雉门而巳?故子家驹不数雉门为僭,而何氏必言雉门亦如天子之制者,正以下文“新作雉门及两观”之下,传云“不务公室”既言不务如公室之礼,则知天子明矣。
然则曷为不言雉门灾及两观?(据下“新作雉门及两观”先言作者。
)主灾者两观也。
(时灾从两观起。
)时灾者两观,则曷为后言之?(据欲使言两观灾及雉门,若言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。
)不以微及大也。
何以书?(不复言雉门及两观灾何以书者,上巳问雉门及两观灾,故但言何以书。
不复,扶又反,下同。
) [疏]注“不复”至“以书”解云:隐三年“秋,武氏子来求赙传云“武氏子来求赙,何以书”注云“不但言何以书者,嫌主覆问上所说二事,不问求赙”;又七年“夏,城中丘”传云“中丘者何?内之邑也。
城中丘何以书”注云“上言中丘者何?指问邑也。
欲因言何以书?嫌但问书中丘,欲复言城中丘何以书”;僖二十年传云“西宫灾,何以书”然则彼三传文,皆举句而问之,今此不嫌不以微及大何以书,而不举句而问之者,正以上传巳云“其言雉门及两观灾何”不能复重言之,故省文也。
记灾也。
(此本子家驹谏昭公所当先去以自正者,昭公不从其言,卒为季氏所逐,定公继其后,宜去其所以失之者,故灾亦云尔。
立雉门两观不书者,僭天子不可言,虽在春秋中犹不书。
先去,起吕反,下同。
) [疏]注“此本”至“云尔”解云:在昭二十五年。
注“立雉”至“不书”解云:知如此者,正以隐五年秋“初献六羽”传云“何以书?讥。
何讥尔?讥始僭诸公也”“始僭诸公,�于此乎?前此矣。
前此,则曷为始乎此?僭诸公,犹可言也;僭天子,不可言也”是也。
若然,须更�大还僭天子,而得书之者,但作微辞以讥之,仍自不正言。
秋,楚人伐吴。
冬,十月,新作雉门及两观。
其言新作之何?(据俱一门两观,如故常。
) [疏]注“据俱”至“姑常”解云:正以所作与旧,俱一门两观,以故常无异,何言新作之乎? �大也。
(天灾之,当减损如诸侯制,而复�大,僭天子之礼,故言新作以见�大也。
见,贤遍反。
) [疏]注“故言”至“大也”解云:庄二十九年作注云“缮故曰新,有所增益曰作”然则此言新者,见其料理旧墙;言作者,见其增益新木,皆是还大于诸侯之义,故言新作以见�大矣。
�旧不书,此何以书?(据西宫灾复�不书。
) [疏]注“据西”至“不书”解云:在僖二十年。
讥,何讥尔?不务乎公室也。
(务,勉也。
不务公室,亦可施于久不�,亦可施于不务始公室之礼,微辞也。
月者,久也。
当即�之,如诸侯礼。
) [疏]注“不务”至“侯礼”解云:即文十三年传“世室屋坏何以书?讥。
何讥尔?久不�也”何氏云“简忽久不以时�治,至令坏败,故讥之”然则此文不务公室者,亦可以见鲁人简忽,五月有灾,十月乃作之义,故云亦可施于久不�也。
云月者,久也者,正以庄二十九年“春,新延厩”僖二十年“春,新作南门”皆书时,此特月者,讥其久不�故也。
旧云如天子之门,大不可即成,故月以久之。
三年,春,王正月,公如晋,至河乃复。
(月者,内有臣之雠,外不见答于晋,故危之。
) [疏]注“月者”至“危之”解云:正以凡朝例时,假有小事,亦不书月,是以昭二年“冬,公如晋,至河乃复”传云“其言至河乃复何?不敢进也”注云“乃,难辞也。
时闻晋欲执之,不敢往。
君子荣见与,耻见距,故讳使若至河,河水有难而反”然则彼是小故不足以月,今乃内有臣之雠,外不见答于晋,故书月以危之,似若襄二十八年十一月“公如楚”何氏云“如楚书月者,危公朝夷狄”之类也。
而僖十年注云“故如京师善则月荣之,如齐、晋善则月安之”者,善恶不嫌,假令同辞,亦何伤也。
三月,辛卯,邾娄子穿卒。
夏,四月。
秋,葬邾娄庄公。
冬,仲孙何忌及邾娄子盟于枝。
(后相犯。
时者,讳公使大夫盟,又未逾年君,薄父子之恩,故为易辞,使若义结善事。
枝,二传作“拔”易,以豉反。
) [疏]“三月辛卯”云云。
公羊、�梁皆作“三月”左氏作“二月”未知孰正。
注“后相”至“善事”解云:其后相犯者,即哀元年“冬,仲孙何忌帅师伐邾娄”之属是也。
云故为易辞者,即庄十三年“冬,公会齐侯盟于柯”传云“何以不日?易也”何氏云“易,犹佼易也,相亲信,无后患之辞”是也。
四年,春,王二月,癸巳,陈侯吴卒。
三月,公会刘子、晋侯、宋公、蔡侯、卫侯、陈子、郑伯、许男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娄子、顿子、胡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娄子、齐国夏于召陵,侵楚。
(月而不举重者,楚以一裘之故,拘蔡昭公数年,然后归之,诸侯杂然侵之,会同最盛,故善录其行义兵也。
拘不书者,恶蔡侯吝一裘而见拘执,故匹夫之。
执归不书者,从执例。
夏,户雅反。
召,上照反。
数年,所主反。
杂,七合反,又如字。
恶蔡,乌路反,年末同。
吝一裘,力刃反。
) [疏]“陈子”解云:上文二月“陈侯吴卒”下之“六月,葬陈惠公”然则其父未葬,宜称子某,而言陈子,僖九年“宋子”之下,注云“宋未葬,不称子某者,出会诸侯,非尸柩之前,故不名”然则今此陈子亦然,但从宋子省文,不复注之。
注“月而”至“兵也”解云:春秋之义,侵伐例时,即上二年“秋,楚人伐吴”之属是也。
善其义兵则书月,即僖十八年“春,王正月,宋公、曹伯”以下伐齐,注云“月者,与襄公之征齐,善录义兵”是也。
若其举重,宜云公会刘子、晋侯以下侵楚,不言于召陵也,似若成十六年秋“公会单子尹子、晋侯、齐国佐、邾娄子伐郑”之属。
今而书月,复不举重者,善录其行义兵故也。
若然,案僖四年“春,王正月,公会齐侯”以下侵蔡,何氏云“月者,善义兵也”然则彼亦是义兵而举重者,正以彼下经云“楚屈完来盟于师,盟于召陵”传云“其言盟于师,盟于召陵何?师在召陵也。
师在召陵,则曷为再言盟?喜服楚也”彼注云“孔子曰‘书之重,辞之复,呜呼!不可不察,其中必有美者焉’”然则正以下有喜服楚之文,为义兵可知,是以不劳具录也。
桓公十五年“冬,十有一月,公会齐侯、宋公”以下“于侈,伐郑”彼注云“月者,善诸侯征突,善录义兵也。
不举伐为重者,用兵重于会,嫌月为桓伐有危举,不为义兵录,故复录会”注云之属,当文皆有成解,不劳逆说也。
言楚以一裘之故,拘蔡昭公数年,然后归之者,即下传云“蔡昭公朝乎楚,有美裘焉,囊瓦求之,昭公不与,为是拘昭公于南郢,数年然后归之”是也。
注“拘不”至“夫之”解云:僖二十一年霍之会“执宋公以伐宋”之属,皆书其执。
今此不书,故决之。
所以不直言贱之而巳,而言匹夫之者,以楚人执良霄之属,大夫犹书,今反不书,贱于大夫,故言匹夫之。
注“执归”至“执例”解云:即僖二十一年注云“凡出奔归书,执获归不书者,出奔巳失国,故录还应盗国,与执获者异,臣下尚随君事之,未失国,不应盗国,无为录也”是其被执而归不书之义。
今此蔡侯之执,经虽不书,其实见执,故得从其例矣。
云云之说,备于僖二十一年。
夏,四月,庚辰,蔡公孙归姓帅师灭沈,以沈子嘉归,杀之。
(为不会召陵故也。
不举灭为重,书以归杀之者,责不死位也。
日者,定、哀灭例日。
定公承黜君之后,有臣之雠,故有灭则危惧之,为定公戒也。
公孙归姓,二传无“归”字。
姓,音生,又音姓。
为不,于伪反,下“为季”、“为下”、“为治”、“为蔡”同。
) [疏]注“为不”至“故也”解云:正以召陵之会,蔡为谋首,召陵之经不见沈子,而今灭之,故知义然也。
注“不举”至“位也”解云:正以襄六年“十有二月,齐侯灭莱”传云“曷为不言莱君出奔?国灭,君死之,正也”彼注云“明国当存,不书杀莱君者,举灭国为重”然则莱君死位,故得举重,今沈子不死位,故不得举灭为重,而书以归杀之也。
“定哀”至“戒也”解云:定、哀之时,文致太平,若有相灭,为罪巳重,故皆书日以详其恶,即此经及下六年“春,王正月,癸亥,郑游速帅师灭许,以许男斯归”之属是也。
既言定、哀灭例日,乃是灭为例矣。
而又言定公承黜君之后,有强臣之雠,故有灭则危惧之,为定公戒者,欲道哀公之篇,若有相灭例合日。
欲见他义者,容不书之,即哀公八年“春,王正月,宋公入曹,以曹伯阳归”实是灭曹,但鲁人讳同姓之灭而不书之,是以亦不书日是也。
然则案哀公之篇,更无书灭之经,而知例日者,正以文承定公之下,定公犹日,则哀公明矣。
定公承黜君之后,偏有危惧,是以有灭则书日,哀公无此义,故讳其灭,以没不救同姓之罪,但知例合书其日,故何氏云焉。
五月,公及诸侯盟于浩油。
(再言公者,昭公数如晋,不见答,卒为季氏所逐。
定公初即位,得与诸侯盟,故喜录之。
后楚复围蔡不救,不日者,善诸侯能翕然俱有疾楚之心,会同最盛,故褒与信辞。
浩油,户老反,又古老反;下音由,一音羊又反,二传作“皋鼬”数,所主反。
楚复,扶又反,下“而复”、“复讨”同。
翕,许及反。
) [疏]注“再言”至“录之”解云:正以僖五年夏“公及齐侯”以下“会王世子于首戴”“秋,八月,诸侯盟于首戴”;九年“夏,公会宰周公”以下“于葵丘”“九月,戊辰,诸侯盟于葵丘”之属,皆不再言公。
今此再言公,故于此解之。
言昭公数如晋,不见答者,即昭十二年夏,”公如晋,至河乃复”;十三年冬“公如晋,至河乃复”;十五年“冬,公如晋”;十六年“夏,公至自晋”;二十一年冬“公如晋,至河乃复”;二十三年“公如晋,至河,公有疾乃复”之属,是数如晋之文也。
竟不见晋人来聘之经,故云不见答也。
卒为季氏所逐者,即二十五年“九月,已亥,公孙于齐”是也。
宁知再言公为喜录之者,正以文承祥录义兵之下而再言公,故知其喜,似若僖四年夏“楚屈完来盟于师,盟于召陵”传云“曷为再言盟?喜服楚也”之类,注云“孔子曰‘书之重,辞之复,呜呼!不可不察,其中必有美者焉’”义亦通于此。
杞伯戊卒于会。
(不日,与盟同日。
戊,音茂,又音恤,二传作“成”) [疏]注“不日,与盟同日”解云:考诸古本,日亦有作“月”者,若作“日”字,宜云所见之世,小国之卒例合书日,即上言“三月,辛卯,邾娄子穿卒”之属是也。
今不日者,正以与盟同日,文不可施故也,何者?若言五月甲子,公及诸侯盟于浩油,杞伯戊卒于会,则嫌上会非信辞;若言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,甲子杞伯戊卒于会,则嫌与盟别日,是以进退不得日也。
若作“月”字,宜云所见之世,则例书日,若有内行失,亦但月之,即昭六年“春,王正月,杞伯益姑卒”何氏云“不日者,行微弱,故略之,”“入所见之世,责小国详,始录内行也。
诸侯内行小失,不可胜书,故于终略责之,见其义”是也。
然则今杞伯亦有内小失,宜合书月而不书月,正以与盟同月故也。
六月,葬陈惠公。
许迁于容城。
秋,七月,公至自会。
(月者,为下“刘卷卒”月者,重录恩。
卷,音权。
) [疏]注“月者”至“卷卒”解云:正以春秋之义,致公例时,则桓二年“冬,公至自唐”之属是也。
若其有危,乃合书月,即下八年“三月,公至自侵齐”之属是也。
今此上会有义兵之录,上盟有信辞之美,又再言公为喜文,则知公于时无危明矣。
既无危事而有七月,故知其月为下事尔。
若然,案桓公十六年“秋,七月,公至自伐郑”何氏云“致者,善桓公能疾恶同类,比与诸侯行义伐郑。
致例时,此月者,善其比与善行义,故以致复加月也”似月为善者,正以桓是篡贼,动作有危,而能疾篡脱危而至,故致之。
何氏彼注必言此者,欲对桓元年垂会之注云“不致之者,为下去王,�足以起无王未足以见无王罪之深浅,故复夺臣子辞,成诛文也”以此言之,则桓十六年注云“以致复加月”仍是危文,但善其比与义,故能脱危而至,与此仍不妨矣。
注“月者,重录恩”解云:大夫之卒,宜又降于微国之君,但合书时而巳,而书月者,正以新奉王命,主会于召陵,于鲁有恩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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