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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公卷十九起元年尽十一年(3/3)

公至自晋。

莒人伐我东鄙。

秋,九月,大雩。

(由城费,公比出会、如晋,莒人伐我,动扰不恤民之应。

) [疏]注“由城”至“之应”解云:城费在七年夏也。

公比出会者,即五年冬“公会晋侯”以下“救陈”;七年十二月“公会晋侯”以下“于为阝”是也。

“如晋”者,即今年“正月,公如晋”是也。

莒人伐我者,即今年夏“莒人伐我东鄙”是也。

或者公比出会者,即七年“公会晋侯”以下“于为阝”今年“季孙宿会晋侯”以下“于邢丘”是也。

然则季孙宿会而言公比出会者,略举以言之,是以不复别也。

冬,楚公子贞帅师伐郑。

晋侯使士モ来聘。

九年,春,宋火。

曷为或言灾?或言火?大者曰灾,小者曰火。

(大者谓正寝、社稷、宗庙、朝庭也,下此则小矣。

灾者,离本辞,故可以见火。

宋火,二传作“宋灾”离,力智反。

见,贤遍反。

) [疏]“言火者”解云:左传、�梁作“宋灾”“曷为或言灾”者,庄二十年“夏,齐大灾”襄三十年“宋灾”之类是。

“大者曰灾,小者曰火”解云:五行书云“害物为灾,不害物为异”者,谓雪霜水旱{樊虫}螽之属,非谓火害与否,与此非妨矣。

注“灾者”至“见火”解云:本实是火而谓之灾,离其本体,故曰离本辞。

灾者,害物之名,故可以见其大于火也。

然则何氏以为春秋之义不记人火,火者皆是天害也。

但害于大物则言灾,害于小物则言火,且不如左氏“人火曰火”故如此注。

所以然者,正以春秋之义,重于天道,略于人事,人火之难,何足记也。

然则内何以不言火?(据西宫灾不言火。

) [疏]注“据西”至“言火”解云:即僖二十年夏“五月,乙巳,西宫灾”传云“西宫者何?小寝也”彼注云“西宫者,小寝内室,楚女所居也”以其非正寝社稷宗庙朝廷,故谓之小。

若然,桓十四年“秋,八月,壬申,御廪灾”亦应是小,所以不据之者,以其御用于宗庙之物,于小义不强,岂似西宫为小寝内室乎? 内不言火者,甚之也。

(春秋以内为天下法,动作当先自克责,故小有火,如大有灾。

)何以书?记灾也。

外灾不书,此何以书?为王者之后记灾也。

(是时周乐已毁,先圣法度浸疏远不用之应。

为王,于伪反。

浸,子鸩反。

) [疏]“外灾不书”解云:庄十二年“秋,宋大水”之下,传云“外灾不书,此何以书”注云“据氵郭移不书”是也。

“为王者之后记灾也”解云:春秋之义,详内而略外,是以外灾例不录,而书皆善文,又皆有传释,不劳备载也。

注“是时”至“之应”解云:宣十六年“夏,成周宣谢灾”传云“成周者何?东周也。

宣谢者何?宣宫之谢也”彼注云“宣宫,周宣王之庙”;传云“何言乎成周宣谢灾?乐器藏焉尔”注云“宣王中兴所作乐器”天灾中兴之乐器,示周不复兴是也。

然则宣公十六年时,周乐已毁,而宋是王者之后,先圣法度所存,今复灾之,是法度浸疏远不用之应也。

夏,季孙宿如晋。

五月,辛酉,夫人姜氏薨。

秋,八月,癸未,葬我小君缪姜。

冬,公会晋侯、宋公、卫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娄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娄子、齐世子光伐郑。

十有二月,已亥,同盟于戏。

(事连上伐,不致者,恶公服缪姜丧未逾年,而亲伐郑,故夺臣子辞。

戏,许宜反,恶,乌路反。

) [疏]注“事连”至“子辞”解云:庄六年传“得意致会,不得致伐”者,谓公与二国以上会伐并有之时,若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,得意致会,不得意不致也。

然则今此若直同盟于戏而已,容或不致。

今事连上伐,若其得意,宜致会;若其不得意,宜致伐,无不致之理。

而今不致者,恶其母服未期,亲自用兵,不子之甚,故不书致。

言夺臣子辞者,正以凡书致者,皆是臣子喜其君父脱危而至。

今不书致,似若不脱然,故曰夺臣子辞。

楚子伐郑。

十年,春,公会晋侯、宋公、卫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娄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娄子、齐世子光会吴于�且。

(�且,庄加反。

) 夏,五月,甲午,遂灭t阳。

(t,音福,又彼力反。

) [疏]“遂灭t阳”解云:左氏经作“t”字,音夫目反,一音逼近之逼,而南州人云道仍有t阳之类,如逼近之逼矣。

公至自会(灭日者,甚恶诸侯不崇礼义以相安,反遂为不仁,开道夷灭中国。

中国之祸,连蔓日及,故疾录之。

灭止于取邑,例不当书致。

书致者,深讳,若公与上会,不与下灭。

恶,乌路反。

道,音导。

蔓,音万。

公与,音预,下同。

) [疏]注“灭日”至“下灭”解云:凡灭例月,即庄十年“冬,十月,齐师灭谭”十三年“夏,六月,齐人灭遂”之属是。

今乃书日,故如此解也。

言反遂为不仁者,则此经“遂灭t阳”是也。

云开道强夷者,昭八年夏“楚人执陈行人于徵师杀之”“冬,十月,壬午楚师灭陈。

执公子招,放之于越。

杀陈孔瑗”;十一年“冬,四月,丁已,楚子虔诱蔡侯般,杀之于申”“楚公子弃疾帅师围蔡”“冬,十有一月,丁酉,楚师灭蔡。

执蔡世子有以归,用之”;三十年“冬,十有二月,吴灭徐。

徐子章禹奔楚”;定十四年“楚公子结帅师灭顿,以顿子跄归”;十五年春“楚子灭胡。

以胡子豹归”之属,皆是强夷迭害诸夏,故言连蔓日及,是以变例书日,疾而录之。

云灭比云云者,春秋之义,主书致者,正欲别其得意以不,故庄六年传曰“得意致会,不得意致伐”是也。

若取邑例不书致,所以然者,取得他邑,得意明矣,何劳书致以见之乎?是以僖三十三年夏“公伐邾娄,取丛”何氏云“取邑不致者,得意可知例”是也。

然则灭得他国,义如取邑,故曰灭比取邑,亦不当致而致之者,深为内讳,使若公不与灭事故也。

楚公子贞、郑公孙辄帅师伐宋。

晋师伐秦。

秋,莒人伐我东鄙。

公会晋侯、宋公、卫侯曹伯、莒子、邾娄子、齐世子光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娄子伐郑。

冬,盗杀郑公子斐、公子发、公孙辄。

(不言其大夫者,降从盗,故与盗同文。

斐,芳尾反,左氏作“�”) [疏]“冬盗杀”云云。

解云:凡春秋之事,君杀大夫称国,即僖七年“郑杀其大夫申侯”之属是也。

大夫相杀称人,即文九年“晋人杀其大夫先都”之属是也。

今此士杀其大夫,故言盗矣。

是以文十六年传云“大夫弑君称名氏,贱者穷诸人”注云“贱者谓士也,士正自当称人”;“大夫相杀称人,贱者穷诸盗”注云“降大夫使称人,降士使称盗者,所以别死刑有轻重也”者,是其士杀大夫称盗之义也。

注“不言其”至“同文”解云:士正自当称人,宜言郑人杀其大夫某甲,今不言其大夫者,正以士既降从盗,故与盗同文也。

其盗杀者,即哀四年春“盗弑蔡侯申”传云“弑君贱者穷诸人,此其称盗以弑何?贱乎贱者也。

贱乎贱者孰谓?谓罪人也”彼注云“罪人者,未加刑也。

蔡侯近罪人,卒逢其祸,故以为人君深戒。

不言其君者,方当刑放之,与刑人义同”然则盗杀蔡侯申,不言其君,今此士杀大夫,降之言盗,亦不言其大夫,与实盗同。

故云降从盗,故与盗同文也。

而哀四年注云“当刑放之,与刑人义同”者,襄二十九年夏五月“阍弑吴子馀祭”传云“阍者何?门人也”注云“以刑人为阍,非其人,故变盗言阍”;“君子不近刑人,近刑人则轻死之道也”注云“不言其君者,公家不畜,士庶不友,放之远地,欲去听所之,故不系国。

不系国,故不言其君”然则刑人所止,不常厥居,若故出奔,任其所愿,由此之故,不合系国。

既不系国,则君臣义尽,是以春秋去君父以见之。

其杀蔡侯者,由未加刑,而亦不言其君者,方当刑放,故与刑人同义也。

戍郑虎牢。

孰戍之?诸侯戍之。

曷为不言诸侯戍之?离至不可得而序,故言我也。

(剌诸侯既取虎牢以为蕃蔽,不能杂然同心安附之。

为蕃,方元反。

) [疏]“戍郑虎牢”云云。

解云:五年“陈戍之下已有传,而复发者,盖嫌国邑不同故也。

注“既取虎牢”者。

即二年冬“遂城虎牢”传云“虎牢者何?郑之邑也。

其言城之何?取之也。

取之曷为不言取之?为中国讳也。

曷为为中国讳?讳伐丧也”是也。

诸侯巳取之矣,曷为系之郑?(据莒矣夷以牟娄来奔,本杞之邑,不系于杞。

) [疏]注“据莒”至“于杞”解云:即昭五年“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”是也。

云本杞之邑,即隐四年“二月,莒人伐杞,取牟娄”是也。

诸侯莫之主有,故反系之郑。

(诸侯本无利虎牢之心,欲共以距楚尔,无主有之者,故不当坐取邑,故反系之郑,见其意也。

所以见之者,上讳伐丧不言取,今剌戍之舒缓,嫌于义反,故正之云尔。

诸侯莫之主有,绝句。

见其,贤遍反,下同。

) [疏]注“所以见之者”解云:上讳伐丧不言取者,即二年冬“遂城虎牢”传云云是也。

不言取,讳之似不合取,既不合取,戍之舒缓即不合剌,而今剌之,义似违,是以春秋系之于郑,见无主有,明欲拒楚,实无贪利,即诸侯取之不合罪坐也,故云不当坐取邑耳。

楚公子贞帅帅救郑。

公至自伐郑。

十有一年,春,王正月,作三军。

三军者何?三卿也。

(为军置三卿官也。

卿大夫爵号。

大同小异。

方据上卿道中下,故总言三卿。

为军,于伪反,年末同。

) [疏]“作三军”解云:公羊以为王官之伯,宜半天子,乃有三军。

鲁为州牧,但合二军,司徒、司空将之而巳,今更益司马之军,添满三军,是以春秋书而讥之,故曰作三军。

是以隐五年注“礼,天子六师,方伯二师,诸侯一师”是其一隅也。

何氏之意,以军与师得为通称,而临时名耳。

是以或言军,或言师,不必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也。

“三军者何也”解云:欲言先有,不应言作;欲言先无,军是常役,故执不知问。

注“为军”至“官也”解云:鲁人前此止置司徒、司空以为将,下各有小卿二人辅助其政。

其司马事省,盖总监而已,故但有一小卿辅之。

今更置中军司马将之,亦置二小卿辅助其政,故曰为军置三卿官也。

然则问者云三军者何,师答之云三卿也者,谓言作三军者,正是致司马之职。

三卿之官为军将也。

注“卿大”至“小异”解云:卿大夫者,皆是爵号,但大同小异而已。

若总而言之,皆曰卿大夫;若别而异之,乃贵者曰卿,贱者曰大夫耳。

如此注者,欲道一卿二大夫,所以总名三卿之意也。

注“方据”至“三卿”解云:言卿与大夫,析而言之其实有异,而皆谓之卿者,方据上卿言其中下者,遂得卿称,故得通言三卿也。

其二小卿谓之中下者,盖二者相对有尊卑,若似大司马叙官云:大司马卿一人,小司马中大夫,军司马下大夫然。

作三军,何以书?(欲问作多书乎?作少书乎?故复全举句以问之。

复,扶又反。

) [疏]注“欲问”至“问之”解云:欲道所以不直言何以书而举作三军者,弟子之意,欲问春秋之义书其作三军者,为是嫌其作军大多而书乎?为是嫌其大少而书乎?故复全举经文一句军之头数问之。

若直言何以书,但问主书,无以见其数,故言此也。

讥。

何讥尔?古者上卿下卿,上士下士,(说古制司马官数。

古者诸侯有司徒、司空,上卿各一,下卿各二;司马事省,上下卿各一;上士相上卿,下士相下卿,足以为治。

襄公委任强臣,国家内乱,兵革四起,军职不共,不推其原,乃益司马作中卿官,逾王制,故讥之。

言军者,本以军数置之。

月者,重录之。

省,所景反。

相上,息亮反,下同。

治,直吏反。

共,音恭。

) [疏]注“说古制”解云:言古者司马一官但上卿一人,下卿一人;上士一人,下士一人而巳,无以两者。

以其言者,不作军将故也。

注“古者”至“为治”解云:何氏之意,知古者但有司徒、司空典事者,正以诗云“乃召司徒,乃召司空”不以司马,故知司马事省,总监而已。

然则司徒卿一人,其大夫二人;司空卿一人,其大夫二人;司马卿一人,其大夫一人,所谓诸侯之制,三卿五大夫矣。

云襄公委任强臣者,谓三家季孙宿之徒是也。

云国家内乱者,谓举事不由君命,即下十二年“遂入运”之属是也。

云乃益司马作中卿官,逾王制,故讥之者,言乃益司马,谓添益其职内也;作中卿官者,谓于司马内更作一卿官,尊于小卿,故曰作中卿官也;言逾王制者,谓过于先王旧制。

云言军者,本以军数置之,求其实置中卿,而言作三军者,言本所以置此中卿官者,正欲令助司马为军将,将三军,故曰本以军数置之。

云月者,重录之者,此事无例,不可相决,但言重失礼,故详言之。

夏,四月,四卜郊,不从,乃不郊。

(成公下文不致此致者,襄公但不免牲尔。

不怨怼,无所起。

怼,直类反。

) [疏]注“成公”至“所起”解云:成十年“夏,四月,五卜郊,不从,乃不郊”传云“其言乃不郊何?不免牲,故言乃不郊也”下云“五月,公会晋侯”以下“伐郑”注云“不致者,成公数卜郊不从,怨怼,故不免牲。

不但不免牲而巳,故夺臣子辞以起之”者,是其成公下文不致之文也。

今何氏难明前义,故令上下相晓也。

郑公孙舍之帅师侵宋。

公会晋侯、宋公、卫侯、曹伯、齐世子光、莒子、邾娄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娄子伐郑。

秋,七月,已未,同盟于京城北。

(京城北,左氏作“亳城北”) [疏]“同盟于京城北”解云:�梁与此同,左氏经作“亳城北”服氏之经亦作“京城北”乃与此传同之也。

公至自伐郑。

楚子、郑伯伐宋。

公会晋侯、宋公、卫侯、曹伯、齐世子光、莒子、邾娄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娄子伐郑,会于萧鱼。

此伐郑也,其言会于萧鱼何?(据伐郑常难,今有详录之文。

难,乃旦反。

) [疏]注“据伐”至“之文”解云:谓以上伐郑,多以伐致作不得意之文,故曰常难。

言今有详录之文者,谓录其会萧鱼,并下文“公至自会”之属是也。

与前经异,故难之。

盖郑与会尔。

(中国以郑故,三年之中五起兵,至是乃服,其后无干戈之患二十馀年,故喜而详录其会,起得郑为重。

与,音预。

) [疏]注“中国”至“为重”解云:即上文九年“冬,公会晋侯”以下“伐郑”“同盟于戏”一也;十年秋“公会晋侯”以下“伐郑”二也;冬“戍郑虎牢”三也;今年“公会晋侯”以下“伐郑”“同盟于京城北”四也;通此则五矣,故曰三年之中五起兵耳。

云至是乃服者,非直郑人与会,下文公以会致,亦是其服文矣。

云其后无干戈之患二十馀年者,谓郑之遂服,不复伐之,不谓不伐馀国,即下十四年夏“叔孙豹会晋荀偃”以下“伐秦”;十八年“公会晋侯”以下“同围齐”之属是。

言二十馀年,谓不满得三十年,至昭公之时,属楚灭陕、蔡,蛮夷内侵,乃是诸夏之患,故言此。

公至自会。

楚人执郑行人良霄。

(霄,音消。

) 冬,秦人伐晋。

(为楚救郑。

) [疏]注“为楚救郑”解云:为楚救郑之义出左氏传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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