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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小娥(2/2)

洽。

兰与春同去经月,多获财帛而归。

每留娥与兰妻兰氏同守家室,酒肉衣服,给娥甚丰。

或一日,春携文鲤兼酒诣兰,娥私叹曰:“李君一精一悟玄鉴,皆符梦言。

此乃天启其心,志将就矣。

”是夕,兰与春会群贼,毕至酣饮。

暨诸凶既去,春沉醉,卧于内室,兰亦露寝于庭。

小娥潜锁春于内,抽佩刀先断兰首,呼号邻人并至,春擒于内,兰死于外,获赃收货,数至千万。

初,兰、春有党数十,暗记其名,悉擒就戮。

时浔一陽一太守张公,善其志行,为具其事上旌表,乃得免死。

时元和十二年夏岁也。

复父夫之仇毕,归本里。

见亲属。

里中豪族争求聘,娥誓心不嫁。

遂剪发披褐,访道于牛头山,师事大士尼将律师。

娥志坚行苦,霜春雨薪,不倦筋力。

十三年四月,始受具戒于泗州开元寺。

竞以小娥为法号。

不忘本也。

其年夏日,余始归长安,途经泗滨,过善义寺谒大德尼令。

操戒新见者数十,净发鲜帔,威仪雍容,列侍师之左右。

中有一尼问师曰:“此官岂非洪州李判官二十三郎者乎?”师曰:“然。

”曰:“使我获报家仇,得雪冤耻,是判官恩德也。

”顾余悲泣。

余不之识,询访其由。

娥对曰:“某名小娥,顷乞食孀妇也,判官时为辨申兰申春二贼名字,岂不忆念乎?”余日:“初不相记,今即悟也。

”娥因泣,具写记申兰申春,复父夫之仇,志愿粗毕,经营终始艰苦之状。

小娥又谓余曰:“报判官恩,当有日矣。

”岂徒然哉!嗟乎,余能辩二盗之姓名,小娥又能竟复父夫之仇冤,神道不昧,昭然可知。

小娥厚貌深辞,聪敏端特,炼指跛足,誓求真如。

爰自入道,衣无絮帛,斋无盐酪,非律仪禅理,口无所言。

后数日,告我归牛头山,扁舟泛淮,云游南国,不复再遇。

君子曰:“誓志不舍,复父夫之仇,节也,佣保杂处,不知女人,贞也。

女子之行,唯贞与节能始终全之而已。

如小娥,足以儆天下逆道乱常之心,足以观天下贞夫孝妇之节。

”余备详前事,发明隐文,暗与冥会,符于人心。

知善不录,非春秋之义也。

故作传以旌美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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